一、在法庭上的證人證言應該怎么寫
證明
本人性別: 身份證號碼: 住址:
(事情的經過說明或者情況說明)
以上陳述句句屬實,如有虛假之處,本人愿為此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特此證明
證明人:
日期
證言格式: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籍貫:住址:證明內容:(事情經過敘述,主要描述時間,地點,事情發(fā)生的過程,看到的結果。注意,只寫證人自己看到或者聽到的事實,不要寫推論,用詞要簡練,明確)。
注意事項: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有關單位的負責人應該支持證人作證。但是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人,不能作為證人。待證事實與其年齡、智力狀況或者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作為證人;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十日前提出,并經人民法院許可。證人因出庭作證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提供證人的一方當事人先行支付,由敗訴一方當事人承擔。
二、作為證人的條件有哪些
1、證人必須是自然人,并具有人身不可替代性。在訴訟角色上,了解案情的人(如法官、檢察官、公安機關、鑒定人等)應當優(yōu)先履行證人義務。根據(jù)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保障證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
2、根據(jù)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但是,雖然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如果能夠辨別是非并能夠將自己所了解的案件情況準確表達出來,如盲人講述所聽到的情況,聾、啞人講述所看到的情況等,依法也可以作為證人。對于證人能否辨別是非、能否正確表達,必要時可以進行審查或者鑒定。
證人證言屬于我國庭審中重要證據(jù)之一,它指的是,證人根據(jù)自己的所聽所聞所了解的案件的情況,對法院或者是相關的偵查機關作出陳述。我們都知道,證據(jù)經過質證才能采納,未經質證的證據(jù),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jù)。